《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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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时隔四年再次修订,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再升级。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呈现出“统筹、精准、协调、协同、严格”的特点。
条例对绩效分级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应当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将依法处罚。
对排污许可进行分类管理,也是此次修订一大亮点。
条例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构建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条例还对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新增了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措施。
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条例从制度上补足“短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条例首次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条例还对建立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如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保护各生产环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条例还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条例还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作出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权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此次《环境保护条例》升级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法治实践,也是将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要求的重大法治举措。
来源:综合自人民网、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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